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有關情況,發布9起涉醫違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偵查監督廳、公訴廳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自兩高三部發布意見以來,檢察機關在處理涉醫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掌握定罪量刑的尺度,特別是如何區分職業醫鬧和患者家屬因與醫院糾紛激化形成的醫鬧事件?
答:自兩高三部發布《關于依法嚴懲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涉醫刑事案件的辦理,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法嚴厲打擊涉醫刑事犯罪,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根據案件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依法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議;關于職業醫鬧和患者家屬因與醫院糾紛激化形成的醫鬧事件,檢察機關充分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各地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根據案件事實區別對待,對于職業醫鬧依法嚴懲;對于患者家屬因與醫院糾紛激化形成的醫鬧事件,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特別是對于能夠適用當事人和解訴訟程序的公訴案件,促進雙方和解,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記者:對于如何預防涉醫事件的發生,檢察機關有什么建議?檢察機關在推動涉醫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醫患矛盾時有發生,問題產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預防涉醫事件的發生,我們建議,一是要充分認識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性,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二是要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倡導社會公眾正確處理醫患矛盾,一切矛盾糾紛都應當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解決;三是應建立相關信息動態反饋研判機制,及時掌握、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四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涉醫刑事案件時,要充分注意該類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依法、妥善辦理,樹立司法公信力,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辦案的良好社會效果。
涉醫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是國家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批捕、起訴職能,依法辦理涉醫犯罪案件的同時,注意研究發現發案單位在醫療秩序保障、監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時對該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檢察建議,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防范措施、健全規章制度、堵塞缺陷漏洞等建議,并督促落實整改。如上海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在某醫院大肆租借醫???,大量冒領販賣藥品牟取暴利,不僅造成國家醫保資金流失,還使該醫院秩序混亂,醫患糾紛頻發。辦案人員及時梳理情況并認真制發了檢察建議書,同時會同上海市醫保監督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綜合治理,督促該醫院建立和完善了防范機制,從而達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為推動國家涉醫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作出貢獻。
記者:檢察機關為什么要嚴懲涉醫違法犯罪?如何嚴懲?具體體現在哪些環節?
答:一是檢察機關充分認識到,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利于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為患者創造良好的看病就醫環境,為醫護人員營造安全的執業環境,進而促進醫療服務水平的整體提高和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二是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涉醫犯罪刑事案件的辦理,特別是《關于依法嚴懲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下發后,對于涉醫犯罪案件,加強法律監督職能,在偵查階段,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在審查起訴階段,加快審查起訴進度,準確適用法律,確保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在法院審判階段,加大法庭指控力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加強向社會的法治宣傳教育,確保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果。
記者:涉醫違法犯罪具有哪些特點?
答:近年來的涉醫違法犯罪以頻繁多發、后果嚴重為特征,凸顯事件的突發性、影響的公共性、危害的嚴重性、處置的緊迫性以及隱患的延續性五個特點。
從案件侵害的主體看,既有直接診療的醫生,也有被告人所就醫醫院的無關醫護人員。從辦案情況看,既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惡性案件,也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從近期發生的涉醫違法案件看,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一是無端猜疑、蓄意發泄、報復,侮辱、威脅、毆打、傷害殺害醫護人員,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二是故意捏造、擴大事態,挑動、教唆他人實施違法犯罪;三是在醫療機構組織鬧事,違規停尸、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封堵大門、阻塞交通,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四是長期在醫院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擾亂醫療秩序,造成醫患人員生命、財產損失等。檢察機關高度關注暴力涉醫傷醫事件,按照中央和最高檢領導的要求,堅決依法懲治惡性暴力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